挑明了!明日起,教培机构违规,实控人最高判七年!亲子伴读网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将正式生效。这一新规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顽疾。
新规首次将“三倍惩罚性赔偿”引入司法实践,强化对恶意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为培训机构划下法律红线。
重点条款解读与适用
1.适用领域:预付式教培机构全面纳入监管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因此,采用预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属于本次司法解释覆盖的范围。同时也将家政、托育等新兴领域也纳入监管。
2.责任主体扩展:总部、商场均可能“背锅”
《解释》突破传统责任边界,明确两类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
品牌特许方:若总部允许加盟店使用品牌但未履行监管义务(如未审核加盟店资质、纵容违规发卡),消费者可要求总部退费。例如某连锁书法机构默许加盟店收取高额预付款后跑路,总部需承担兑付责任。
场地出租方:商场、写字楼等出租方若未尽到租户资质形式审查义务(如未核查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商场因未核验租户资质,被判对消费者损失承担20%连带责任。
3.严惩“卷款跑路”:三倍赔偿如何落地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最恶劣的“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形成联动:
行为定性:若机构收取预付款后恶意终止经营且逃避退费(如失联、转移资金、虚假清算),即被认定为“欺诈”。例如某编程机构明知资金链断裂仍推出“充1万送5千”活动,诱导家长缴费后跑路。
赔偿规则:构成欺诈的机构需“退一赔三”——退还未消费金额,并按未消费部分的3倍支付赔偿金。例如家长预付2万元,剩余1.2万元未履约,法院可判决机构退还1.2万元并赔偿3.6万元,总额达4.8万元。
刑民衔接:对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等行为,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或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显示,某机构实际控制人因抽逃资金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最终形成“行为定性→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闭环。
跑路≠安全着陆,拒执后果有多严重?
针对“卷款跑路后能否追回款项”及“判决后拒不执行的后果”问题,法院是可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系统,可实时冻结培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资金,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如银川某艺术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账户被强制划扣退费)。
对于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追加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并通过关联交易穿透核查追回资金(例如某机构股东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决个人担责)。若培训机构拒不履行退费及三倍赔偿义务,将面临三重法律后果:
第一、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禁乘飞机高铁、禁购不动产)、经营活动受限(禁入招投标、禁贷款);
第二、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扣押设备、查封教学场地、司法拍卖财产等方式直接变现退费;
第三,刑事追责——依据《刑法》第313条,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责任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如某教培机构实际控制人转移资金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 | 中国培训教育、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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